在义乌国际商贸城、金华产业园,不少品牌方以为“我先注册了商标,渠道就稳了”。可百果园商标大战一锤定音:海南东方祥麟手握第31类“百果园”(新鲜水果),起诉深圳百果园索赔9103万元大家可能都买过“百果园”的水果,但很少有人知道,这个品牌背后曾发生过一场,最终全部败诉,倒赔近60万诉讼费。法院一锤一定音:对方用的是第35类“替他人推销/零售服务”商标,门店招牌≠水果贴牌,种水果和卖水果不算类似服务。浙江华耀知识产权结合本案,为义乌、金华的电商、连锁店、外贸品牌拆解:为什么只注册商品类不够?第35类怎么布局才能不“看着别人用你的牌子赚钱却维不了权”?
索赔额高达9103万元的商标生死战。更令人意外的是,原告手握在先商标,却最终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,还倒赔了近60万元诉讼费。
这一切的转折点,都落在了那个让无数企业主困惑的“第35类商标”上。

这起案件实际上是两家“百果园”的正面交锋:
原告:海南东方祥麟公司
底牌: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第31类“百果园”商标,核定使用在新鲜水果、蔬菜等农产品上。简单说,他是“种水果的”。
诉求:起诉深圳百果园侵权,索赔9103万元。
被告: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
底牌:注册了第35类“百果园”商标,核定服务为广告、替他人推销、商业管理等。简单说,他是“卖水果的”(连锁零售服务)。
抗辩:我是卖水果的服务商,不是生产商,我有自己的35类商标,不侵权。
判决结果:一审、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深圳百果园胜诉。
原告输就输在混淆了“商品”与“服务”的法律边界。
类别 | 保护对象 | 通俗理解 | 本案对应方 |
|---|---|---|---|
第31类 | 农产品、新鲜水果 | “东西本身” | 东方祥麟(种植基地) |
第35类 | 广告、替他人推销、零售服务 | “卖东西的服务” | 深圳百果园(连锁店) |
法院认为:“种水果”和“卖水果”是产业链的上下游,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。
原告逻辑:你在店里卖水果(商品),侵犯了我“水果”上的商标权。
法院认定:深圳百果园在门店招牌、包装袋上使用“百果园”,是在表明其“零售服务”的来源(即第35类服务),而非在水果商品上贴牌。相关公众能清楚区分“种水果的”和“卖水果的”,不会产生混淆。
核心结论:深圳百果园拥有第35类商标,且在核定服务范围内规范使用,这是其胜诉的关键。
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企业主敲响了警钟:第35类绝不是可有可无的“备胎”。
如果你的业务涉及以下模式,第35类是刚需:
连锁加盟店(如水果店、奶茶店、便利店):你需要保护的是“门店招牌”和“零售服务”。
电商平台/带货主播:本质是“替他人推销”服务。
广告公司、营销策划公司:核心业务就是广告服务。
误区一:“我注册了商品类(如25类服装),就能在店里随便用。”
真相:如果你的店招只卖自己的衣服,属于商品销售的延伸,可能不需要35类;但如果你开放加盟或提供零售服务,极易被他人通过35类商标阻击。
误区二:“第35类是万能保护伞。”
真相:第35类不能直接保护你的商品。如果你只注册了35类,别人生产同类商品(如服装)并使用相同商标,你很难维权。
“商品+服务”双轨布局:
如果你是生产商(如做食品的),请务必同时注册第29/30/31类(商品) + 第35类(服务)。
如果你是零售商(如开超市的),那第35类是底线。
警惕“百果园式”风险:
如果你的品牌只在商品类注册,而竞争对手在35类注册了相同商标并开设连锁店,你可能会陷入“维权难”的困境。
证据的留存:
使用第35类商标时,务必保留门店照片、广告宣传合同、加盟协议等证据,证明你确实在提供“零售服务”而非仅仅销售商品。
结语:
9103万的教训告诉我们:商标布局不是简单的“选个类别”,而是对商业模式的精准预判。
第35类商标就像品牌的“门面”,保护的是你如何把东西卖出去的权利。在品牌创立之初,务必咨询专业人士,构建“商品+服务”的全类别防御体系,避免未来陷入“看着别人用自己的牌子赚钱却无法维权”的尴尬境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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